組織章程

第  一  條  本會定名為臺灣省教育會。

第  二  條  本會以研究教育、協助發展教育及增進教育人員福利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台灣省行政區域為組織範圍,會所暫設於台北市青島

            東路五十一號二樓。

 

 

 

 

第  四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教育及教育政策之研究、設計及改進意見。

二、關於協助指導增進國民生活知識及終身教育推動事項。

三、關於協助教育政策與法令之推行及教育之調查、統計及書刊

編纂事項。

四、關於會員公益事業之舉辦事項。

五、關於會員之福利互助及協調聯繫事項。

六、關於接受機構及團體委託辦理有關教育事項。

七、關於教育活動及社會運動參加事項。

八、關於本會及縣市與鄉鎮教會會發展事宜。

九、依其他法令規定應辦事項。

第  五  條  本會以台灣省行政區域內之縣(市)教育會為團體會員。縣(市)教育會以該行政區域內之鄉(鎮、市、區)教育會為團體會員。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服務或居住於本會組織區域內,現任各級學校

經政府立案之幼稚園教職員,或曾任各級學校教職員三年以上,或現任各級教

育行政機關教育行政人員,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者得加入服務或居住之鄉(鎮、市、區)教育會為個人會員。

第  六  條  申請加入教育會為會員者,應填具入會申請書,連同服務證明影本二份,送經該縣市理事會審查通過後函報省教育會,核發會員證。

第  七  條  縣(市)教育會出席本會之代表,於本會每屆理事、監事改選二個月前召開理監事會選派之;其代表名額以基層個人會員每五百人為一人,其過半數之零數亦為一人。

第  八  條  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並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半數。

第  九  條  本會會員應盡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服從本會決議。

三、繳納會費。

四、贊助本會謀致共同利益之各種事業設施。

五、接受本會之指導、監督及稽核。

第  十  條  本會會員應享之權利如下:

一、有關本會陳述意見及請求與建議之權。

二、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與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三、有享受本會互助及福利設施之權。

第 十一 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代表。

一、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決確定者。

二、犯前款以外之罪經判決確定在執行中者。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四、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五、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第 十二 條  本會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由理事會決議予以出會並報

            告會員代表大會:

一、 破產。

二、 解散。

前項出會會員應即繳還一切會員憑證並清償對本會之欠費及債

務。

第 十三 條  本會會員代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由理監事會議按其輕重予以警告或停止其應享權利或呈報主管機關,予以改選之處分。

一、不遵照本會章程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履行其義務者。

二、有妨害本會名譽信用及事業之行為者。

三、有違法令之行為者。

前項改選處分應提經會員大會決議行之。

第 十四 條  本會所屬基層教育會會員得參加本會互助會。

第 十五 條  本會設理事廿七人、候補理事九人、監事九人、候補監事三人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前項理事之當選應保障各縣市至少一名;監事之當選,各縣市最多一名。由理事互選九人為常務理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一人為理事長,監事互選三人為常務監事,互推一人為監事會召集人。

 

第 十六 條  本會理事、監事之當選,不限於縣(市)教育會選派出席之代表。縣(市)教育會選派出席本會之代表,不限於該會之理事、監事。

第 十七 條  本會理事、監事不得兼任上級或下級教育會理事、監事。如一人同時當選為上下級教育會理事或監事時,應於當選後十五日內自行擇定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否則其當選之上級理事或監事無效,由候補人遞補。

第 十八 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均有三年,連選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前項理事、監事任期滿改選完成後,應於十五日內將理事、監事簡歷冊報請主管機備查。

第 十九 條  本會理事、監事及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以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理事、監事遇有缺額時依次遞補之,但以補足當屆之任期為限。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得分別列席會議。

第 二十 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分別依次遞補: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依教育會法之規定罷免或撤免者。

四、其所屬之教育會依教育會法規定解散者。

五、定期理事會、監事會會議連續無故缺席二次者。

第 二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章程之變更。

二、 會員及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三、 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 清算之決議及清算人之選派。

五、 財產之處分。

六、 審議年度事業計畫暨經費預決算。

七、 審議理事會、監事會及會員提議事項。

第 二十二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案。

二、 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 通過會員入會出會及處分。

四、 擬定年度事業計畫暨經費預決算。

五、 通過聘免本會顧問及會務工作人員。

六、 執行法令及本章程所規定之任務。

七、 遇有緊急重大事項不及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時,得先為必要之

措施,於會員代表大會時報請追認。

第 二十三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案。

二、 監察理事會業務執行情形。

三、 審核理事會各種報告書類。

四、 稽核理事會財務收支狀況。

第 二十四條  本會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綜

理一切會務。

第 二十五條  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常務理事互選一人代理之

第 二十六條  本會設總幹事一人、秘書一人、組長、組員及雇員若干人,並得依業務需要聘任專案計劃委員。其聘用、獎懲、資遣、解聘、敘薪、績效考核及人事評議辦法另訂之。

總幹事於每屆理事會改選完成後,由理事長就合格人選提

報理事會通過後聘用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總幹事聘用期程同理事長任期,惟在理事長任期内請辭或

理事長將另覓人選解職時,得縮短期程。總幹事請辭或解

職後,本會得不另行安置本會其他職務。

會務工作人員服勤有關事項悉依本會訂定會務工作人員管

理辦法處理之。

第 二十七條  總幹事承理事長之命辦理下列事項。

一、 處理日常業務。

二、 對業務辦理情形向會員大會、理監事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 指揮監督本會工作人員。

第 二十八條  本會依業務需要設置下列各組:

一、行政資訊組:掌理有關資訊、文書、人事、財務、出納、預決算、總務、互助及管考等相關事務。

二、組織發展組:掌理出版刊物、宣導會務、召開法令規定會議、拓展海外交流事務、推展教育議題、發展會員組織、加強福利服務、聯誼及旅遊事務。

第 二十九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定期會議經理事會之決議由理事長召集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代表五分之一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集之。

第  三十 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經送達通知而能適時到會者,得不受此限制,並均應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指導或監選。

第 三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由理事長擔任主席,並由大會公推主席團,其由理事會或會員代表呈准召集大會時,臨時公推一人為主席。

第 三十二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會員代表過半數同意行之。下列各款事項決議以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 章程之變更。

二、 會員及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三、 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 清算之決議及清算人之選派。

五、 財產之處分。

第 三十三條  本會理事會議每三個月舉行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必要

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 三十四條  本會監事會每三個月舉行一次,由監事會召集人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 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分下列各款:

一、 入會費:於入會時一次繳納五百元。

二、 常年會費:依縣市教育會會費收入總額百分之二繳納之。

三、 會費捐助

四、 事業費。

五、 委託收益。

六、 基金之孳息。

七、 政府輔助。

八、 其他收入。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徵收標準均應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行

之。

第 三十六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每一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 三十七條  本會之年度預算應編造報告書,送請監事會審核後,提報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備查。前項經費預算在年度開始前不及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者,得先經理事、監事會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備查行之,並提報會員代表大會追認。

第 三十八條  本會徵收各種費款,應依據台灣省各級人民團財務處理辦法規定使用統一收據。

第 三十九條  本會收入之款項應存入金融機構隨收隨存,其存摺及支票由財務人員保管,並由理事長、總幹事、會計及出納共同加蓋印章提取之,但理事會得視需要經監事會同意後規定若干金額作為週轉金交財務人員保管備用。

第 四十 條  本會經費支出均應取具單據,於每三個月編造報告書經理事會通過送監事會審核後,提報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 四十一條  本會解散時應予清算,清算人由會員代表大會選派之。清算剩餘之財產應歸屬本會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