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會簡則/互助會簡則實施要點/退休慰問金發放標準/喪亡慰問金發放標準
中華民國94年8月27日公佈
中華民國101年4月22日第三次修正
第 一 條 台灣省教育會會員互助會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以增進會員福利,安定其生活,提高服務精神為宗旨。
第 二 條 本會任務如左:
一、互助會基金之籌集、管理與運用。
二、會員互助及福利事項之規劃與執行。
第 三 條 本會設委員廿七人,主任委員由省教育會理事長兼任,省教育會全體理事為委員,主任委員及委員均為無給職。
第 四 條 主任委員權責如左:
一、日常會務之處理。
二、會員代表大會及委員會議決議案之執行。
三、其他。
第 五 條 委員會之權責如左:
一、本會組織規章之審議。
二、會員互助及福利工作計劃之審議。
三、互助基金運用之籌劃及經費預算決算之審議。
四、其他。
第 六 條 本會委員及主任委員之任期與教育會理事任期同。
第 七 條 本會委員會議每六個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第 八 條 本會委員會開會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中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 九 條 本會設財務稽核小組,由省教育會全體監事擔任,以常務監事為財務稽核小組召集人,負責經費收支之審核。
第 十 條 本省各級學校及教育機關團體首長為互助會之地方委員,其任務如左:
一、會員之入會或退會事項。
二、會員之異動報告事項。
三、會費之收集解繳及其他有關互助會事項。
第十一 條 本會互助基金之來源如左:
一、會員繳納會費。
二、會員會費、公積金及其他基金之孳息。
三、社會熱心人士之自由捐獻及機關團體之捐贈。
四、推廣教育事業(包括編印教材、教育書刊及各種教學器材之供應)之收入。
五、其他。
第十二條 互助會每年結餘經費悉數累積為公積金。如互助會經費不敷開支時得由公積金項下撥充之。
第十三條 本會互助業務如左:
一、會員住院、災害等慰問金之核發。自100年5月16日起停止辦理
二、會員喪亡慰問金之核發。
三、資深會員退休慰問金之核發。
四、會員週轉金之貸放。自95年4月1日起停止辦理
五、其他有關增進會員之互助福利事項。
第十四條 互助會於解散後,其剩餘財產應歸屬互助會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
第十五條 本簡則施行要點另訂之。
第十六條 本簡則經台灣省教育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台灣省政府社會處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92年3月28日第24屆第3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第6條,93年元月1日起實施
100.1.27第27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100年5月16日起實施)
第 一 條 凡已參加本會基層教育會之本省各級學校及機關團體之教職員暨編制內之技工、工友得申請加入互助會為會員。
第 二 條 申請入會手續:
一、團體入會:填寫團體入會申請書(第一號表),送請服務單位蓋章,連同繳清申請入會當月至同年年底之會費郵政劃撥收據影印本送本會申請(編制內之技工、工友限於每年一月由服務單位送本會申請)。
二、個人入會:填寫個人入會申請書(第二號表)送請服務單位蓋章,連同繳清申請入會當月至同年年底之會費郵政劃撥收據影印本送本會申請。
三、互助會有關業務請各會員學校校長(或機關首長)指定專人辦理。
第 三 條 互助會會費每月新台幣八十元,全年份會費九六0元,於每年元月底以前繳清。請服務單位首長指定專人收集後解繳郵政劃撥儲金第000四五八三二號「台灣省教 育會互助會」專戶,並將郵政劃撥收據影印本連同本會寄送之電腦名單,寄送或傳真本會登錄(如有異動,請於電腦名單註明)。
第 四 條 新入會會員繳納會費後由本會印製會員基本資料卡乙份送交各學校機關轉交會員收執。
第 五 條 會員如有異動,請各學校機關承辦人員或會員本人隨即通知本會更正登錄。
第 六 條 凡會員退休、辭職、死亡或調往非教育機構任職者以退會論,退會者限於三個月內申請發還已繳會費,逾期不予受理。
一、92年12月31日前入會申請退會者,退還已繳會費。
二、93年元月起入會者,非因退休、辭職、死亡或調往非教育機構任職者申請退會,不予發還已繳會費。
第 七 條 會員如有不法行為或違反章程規定,得經委員會議之決議予除名,不發還已繳會費。
第 八 條 會員欠繳會費達三個月以上經書面通知未依期繳納者以自動放棄會員資格論,予以除名,其已繳會費不予發還。
會員因服兵役、出國進修、育嬰假等,得申請保留會籍:
一、保留期限最多三年。
二、申請保留請填具「保留會籍申請書」。
三、會員如已復職,應於復職後三個月內向本會提出復籍申請並繳交積欠會費後,得恢復其會籍。
四、保留期限達三年以上者,經書面通知未依期限補繳會費者,依第一項規定辦理。
五、保留會籍期間,不得享受任何福利。
第 九 條 會員入會滿一年後,得申請下列各項慰問金。但應於事情發生三個月內填妥申請書並檢附證明文件送本會核發,逾期不予受理。
一、喪亡慰問金:會員因死亡者得檢附死亡診斷書及戶口名簿影印本,向本會申請發給喪亡慰問金,其發給標準比照退休慰問金核發標準加倍發給。
二、退休慰問金:(1)97年以前入會之會員入會滿十年以上因退休而退會者,得檢附退休證明書影印本向本會申請發給退休慰問金,其發給標準如附表,入會年資累計至96年12月31日止。 (2)97年1月1日起新入會者,不再核發退休慰問金。
第 十 條 (刪除)
第十一條 互助會之公告及週知事項,均刊登於台灣教育月刊。
第十二條 本施行要點經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在會年數 | 金額 | 在會年數 | 金額 | 在會年數 | 金額 |
滿十年 | 一、五ΟΟ元 | 滿廿三年 | 二、五ΟΟ元 | 滿卅六年 | 七、ΟΟΟ元 |
滿十一年 | 一、五ΟΟ元 | 滿廿四年 | 二、五ΟΟ元 | 滿卅七年 | 七、ΟΟΟ元 |
滿十二年 | 一、五ΟΟ元 | 滿廿五年 | 三、五ΟΟ元 | 滿卅八年 | 七、ΟΟΟ元 |
滿十三年 | 一、五ΟΟ元 | 滿廿六年 | 三、五ΟΟ元 | 滿卅九年 | 七、ΟΟΟ元 |
滿十四年 | 一、五ΟΟ元 | 滿廿七年 | 三、五ΟΟ元 | 滿四十年 | 九、ΟΟΟ元 |
滿十五年 | 二、ΟΟΟ元 | 滿廿八年 | 三、五ΟΟ元 | 滿四十一年 | 九、ΟΟΟ元 |
滿十六年 | 二、ΟΟΟ元 | 滿廿九年 | 三、五ΟΟ元 | 滿四十二年 | 九、ΟΟΟ元 |
滿十七年 | 二、ΟΟΟ元 | 滿三十年 | 五、ΟΟΟ元 | 滿四十三年 | 九、ΟΟΟ元 |
滿十八年 | 二、ΟΟΟ元 | 滿卅一年 | 五、ΟΟΟ元 | 滿四十四年 | 九、ΟΟΟ元 |
滿十九年 | 二、ΟΟΟ元 | 滿卅二年 | 五、ΟΟΟ元 | 滿四十五年 | 九、ΟΟΟ元 |
滿二十年 | 二、五ΟΟ元 | 滿卅三年 | 五、ΟΟΟ元 | 滿四十六年以上 | 九、ΟΟΟ元 |
滿廿一年 | 二、五ΟΟ元 | 滿卅四年 | 五、ΟΟΟ元 | ||
滿廿二年 | 二、五ΟΟ元 | 滿卅五年 | 七、ΟΟΟ元 |
在會年數 | 金額 | 在會年數 | 金額 | 在會年數 | 金額 |
滿十年 | 三、ΟΟΟ元 | 滿廿三年 | 五、ΟΟΟ元 | 滿卅六年 | 一四、ΟΟΟ元 |
滿十一年 | 三、ΟΟΟ元 | 滿廿四年 | 五、ΟΟΟ元 | 滿卅七年 | 一四、ΟΟΟ元 |
滿十二年 | 三、ΟΟΟ元 | 滿廿五年 | 七、ΟΟΟ元 | 滿卅八年 | 一四、ΟΟΟ元 |
滿十三年 | 三、ΟΟΟ元 | 滿廿六年 | 七、ΟΟΟ元 | 滿卅九年 | 一四、ΟΟΟ元 |
滿十四年 | 三、ΟΟΟ元 | 滿廿七年 | 七、ΟΟΟ元 | 滿四十年 | 一八、ΟΟΟ元 |
滿十五年 | 四、ΟΟΟ元 | 滿廿八年 | 七、ΟΟΟ元 | 滿四十一年 | 一八、ΟΟΟ元 |
滿十六年 | 四、ΟΟΟ元 | 滿廿九年 | 七、ΟΟΟ元 | 滿四十二年 | 一八、ΟΟΟ元 |
滿十七年 | 四、ΟΟΟ元 | 滿三十年 | 一Ο、ΟΟΟ元 | 滿四十三年 | 一八、ΟΟΟ元 |
滿十八年 | 四、ΟΟΟ元 | 滿卅一年 | 一Ο、ΟΟΟ元 | 滿四十四年 | 一八、ΟΟΟ元 |
滿十九年 | 四、ΟΟΟ元 | 滿卅二年 | 一Ο、ΟΟΟ元 | 滿四十五年 | 一八、ΟΟΟ元 |
滿二十年 | 五、ΟΟΟ元 | 滿卅三年 | 一Ο、ΟΟΟ元 | 滿四十六年以上 | 一八、ΟΟΟ元 |
滿廿一年 | 五、ΟΟΟ元 | 滿卅四年 | 一Ο、ΟΟΟ元 | ||
滿廿二年 | 五、ΟΟΟ元 | 滿卅五年 | 一四、ΟΟΟ元 |